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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户口迁移实施办法
  • 2018-01-17 10:08
  • 来源: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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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公规〔2017〕001号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潮阳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 2017] 5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公安局制定的《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办法》,结合潮阳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市外户口迁入

 

第一条  符合《规定》第五条各款规定,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招收、录(聘)用、调入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省、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或中央省直属驻汕机关、企、事业单位入户证明2、接受单位证明;3、户口簿和身份证;4、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申请书;2、市、区人社部门毕业生灵活就业入户通知书;3、户口簿和身份证;4、应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毕业证书);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三、异地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所需材料:1、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2、市、区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3、接受单位证明;4、身份证;5、毕业证书;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四、高技能人才或急需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申请书;2、《汕头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审批表》、《汕头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或市、区人社部门急需技术人员证明;3、户口簿和身份证;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五、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申请书;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3、接受单位证明;4、户口簿和身份证;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六、恢复、加入中国国籍的出国人员、外国人、华侨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3、接受单位证明4身份证件或出国前国内户口注销证明;5、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或侨办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9、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七、港澳居民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3、接受单位证明;4、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5、身份证件;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7、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9、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八、台湾居民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3、接受单位证明;4、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九、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2、接受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免提供);3、转业证;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十、退役士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民政部门入户介绍信;2、接受单位证明;3、退出现役证;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十一、异地安置复退军人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民政部门入户介绍信;2、退出现役证;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且要求随配偶直接入户的,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十二、驻汕央企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申请书;2、中央省直属驻汕机关、企、事单位入户证明;3、单位证明;4、户口簿和身份证;5、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十三、自谋职业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聘用单位证明及劳动合同;3、户口簿和身份证;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学历认证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一至十三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十四、原籍地退伍军人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民政部门入户介绍信;2、退出现役证;3、身份证;4、迁入地户口簿。

办理时限和程序:入户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对入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第二条 符合《规定》第六条各款规定,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十五、离退休干部安置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老干部管理局或民政部门、人社部门的安置证明;2、离(退)休证;3、户口簿和身份证(属军人干部离、退休的,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十六、退休(职)人员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户口簿和身份证;3、退休(职)证;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原户籍档案底册;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对回原籍地乡村居住生活的,征得乡镇或村(居)委会同意后户口可以迁入乡村。

十七、收养小孩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3、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区(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十八、知青回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市、区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3、户口簿和身份证;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十九、特殊行业(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夫妻均是现役军官且本市有亲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1、父或母及落户户主的申请书;2、父或母所在单位证明;3、父母户口簿、身份证(或军官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4、投靠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主的户口簿和身份证;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二十、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现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退)职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户口簿和身份证;3、毕业证书;4、与原就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5、迁入地户口簿;6、原迁出的户籍档案底册;7、本人未婚声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二十一、离婚人员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户口簿和身份证;3、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4、随迁子女附《出生医学证明》,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原迁出的户籍档案底册;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二十二、随军家属入户

所需材料: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随军证明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2、属地部队出具的入户证明;3、军、士官证(或武警警官证)及军人身份证;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二十三、本市生源因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身份证;3、学校的退学、休学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5、《户口迁移证》(市区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6、原迁出的户籍档案底册(由受理派出所负责查阅提供);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二十四、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2、身份证;3、毕业证书;4、迁入地户口簿;5、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二十五、历史遗留的劳改(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劳改(刑满)释放证明书;2、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寄户提供户主身份证、同意落户书面声明);3、原注销户口的户籍档案底册(由受理派出所负责查阅提供);4、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款办理时限和程序:入户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第三条  符合《规定》第七条各款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二十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广东省汕头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入户卡》;3、单位证明;4、户口簿和身份证;5、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二十七、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入户证明;3、宗教场所登记证明; 4、户口簿和身份证;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二十六、二十七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二十八、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来汕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4、本人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5、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入户地村(居)委证明。

二十九、华侨回国定居归国难侨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3、身份证件;4、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5、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入户地村(居)委证明。

三十、台湾居民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3、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4、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入户地村(居)委证明。

三十一、留学、探亲或公派在国外长期居住未取得居留权,本市户口已注销申请恢复户口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本人护照;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4、原在汕户籍档案底册;5、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入户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入户。

三十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3、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在内地定居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无生活经济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5、原在汕户籍档案底册;6、其他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7、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8、入户地村(居)委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在7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市局治巡支队户政大队核准;3、市局治巡支队户政大队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4、分局治安户政部门接到结果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派出所,由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入户。

三十三、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录取外地生源新生入户

所需材料:1、录取新生名册;2、新生录取通知书;3、学校证明;4、身份证复印件;5、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办理时限和程序:由高等、中等院校集中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对院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第四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各款规定,本市常住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三十四、配偶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随迁子女附《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4、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配偶因出境、服役参军或死亡的投靠人员户口可以迁入其配偶的父母户内或其合法稳定住所。

三十五、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3、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4、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老年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所在家庭常住户口无子女的,可申请其一名成年子女(可随带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三十六、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关系证明(原户口簿或户籍档案底册能体现双方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4、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投靠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7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五条 符合《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市非中心城区(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三十七、非中心城区(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有稳定住所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房屋产权人申请书;2、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3、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4、房屋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5、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三十八、租赁房屋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租赁房产权人申请书;2、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明;3、连续2年租房协议; 4、房管部门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材料;5、租赁房产权人与辖区派出所连续2年签订的《治安责任书》;6、申请人最近连续2年在汕的社保证明、《广东省居住证》、稳定就业(含个体经营等)证明;7、入户人(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9、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三十七、三十八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六条  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达到积分制入户分值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三十九、务工人员积分制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人社部门《积分制入户城镇入户卡》、《汕头市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满50分);2、《广东省居住证》;3、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七条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市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等艰苦特殊行业岗位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十、艰苦特殊行业岗位人员(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在特殊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单位证明;3、最近连续一年在汕的社保证明;4、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9、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民营企业根据其在本地的年度纳税额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名额,其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配给五人;(二)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配给十人;(三)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配给二十人。

四十一、纳税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纳税额度证明;3、企业申请员工入户报告;4、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5、申请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初级以上职称证书;6、在汕社保证明,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单位证明;7、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8、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9、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10、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九条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籍华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汕投资、捐资,其企业员工或亲属按一定配额,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每投资三十万美元可以申请入户一人,每捐资三十万港元可以申请入户一人。”

四十二、投资入户

所需材料1、投资批复及批准证书;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区级以上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4、投资者身份证明;5、企业申请报告;6、投资者出具的本企业员工或本人亲属声明;7、入户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8、迁入地户口簿;9、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证明;10、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四十三、捐资入户

所需材料1、市侨办出具的捐资数额凭证的证实意见;2、受捐单位证明;3、捐资者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4、捐资者出具的本企业员工或本人亲属声明;5、入户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6、迁入地户口簿;7、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四十二、四十三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十条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驻汕机构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属于办事处的,配给五人;属于联络处的,配给三人。

四十四、驻汕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批件;2、市、区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该机构入户人员名单;3、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4、驻汕机构证明;5、申请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6、迁入地户口簿;7、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委、村委等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或者因离职、拆迁等离开住所地的本市常住人员,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或者亲属朋友的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每一家庭常住户口三年内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申请登记一次。

四十五、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委、村委设立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1、设立集体户单位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书;2、厂房、办公楼、住房(宿舍)等产权证件或单位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限和程序:1、拟设集体户的单位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办理集体户立户。

 

 

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三)招工招聘入户;(四)毕业分配入户;(五)工作调动入户;(六)积分制审批入户;(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除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或者被收养且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外,学校学生集体常住户口和福利机构被收养人员集体常住户口内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

四十六、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及随迁家属(已婚子女限一人)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迁入地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明;3、入户人(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4、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5、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对原户口在城镇,现回原籍地乡村居住生活的,征得乡镇或村(居)委会同意后户口可以迁入乡村。

办理时限和程序:第一种是户口迁移后没有改变区域属性,或者区域属性由乡村改为城镇的,由入户人(或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当场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第二种是户口迁移后区域属性由城镇改为乡村的: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入户。

四十七、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含随迁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3、配偶因出境、服役参军或死亡,投靠人户口可以投靠其配偶父母或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4、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四十八、招收、录(聘)用、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

所需材料:1、省、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2、接受单位证明;3、户口簿和身份证;4、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8、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四十九、毕业分配入户

所需材料:1、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2、接受单位证明;3、户口簿和身份证;4、毕业证书;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五十、经审批的积分制及随迁家属入户

所需材料:1、人社部门《积分制入户城镇入户卡》、《汕头市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满50分);2、入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3、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6、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以上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款办理时限和程序:入户人(或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当场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五十一、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户口簿和身份证;3、派出所调查报告;4、迁入地村(居)委证明;5、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7 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入户。

 

 

 

附则

 

第十三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若有违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督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在户口迁移工作中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热情为民服务。凡申办户口迁移手续材料齐备,符合“即来即办”条件的,要即为申请人办理;凡申请人呈报材料欠缺的,要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凡需调查核实或呈报上级核准的,要在本《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上一级户政部门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应当认真严格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证明,一旦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属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但不作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办户口迁移提交的证明、证件和相关材料,属申请人个人需保存原件的,如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回乡证、护照、婚姻状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离休证、退休证、工作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出现役证、退学证明、休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房屋受赠或继承公证、汕头市商品房预售契约乙本、广东省契税收据、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据、单位机构代码证等,呈送申请材料时需附原件、复印件,由受理或审核的民警校对后,在复印件签署“与原件校对无误”并盖章,复印件归档,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婚姻状况证明是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法院离婚判决书等有关婚姻状况的合法证件。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已在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安置房、直管公房、廉租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房屋产权证明是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权证书》、区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权证》或经区房地产交易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

第十八条  村(居)委协助派出所开展户口管理工作,为确保派出所和村(居)委在户口管理上做到互相衔接,情况一致,申请人在申请户口迁移时应到迁入地村(居)委开具证明。各派出所应加强对村(居)委户口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村(居)委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证明,或在出具证明时附加条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派出所要主动予以制止或纠正,并协调村(居)委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对协调后村(居)委仍拒绝出具证明的,派出所应直接受理申请人的户口迁移。

第十九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受理、审核、核准户口迁移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同意户口迁移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将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手续、时限、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未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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