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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30070222454/2020-00040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01
名称: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阳区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汕潮阳府〔2019〕45号 发布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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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阳区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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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府规2019001

汕潮阳府〔201945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阳区开展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阳区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2019年10月29日区委常委会会议、第四届4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潮阳区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简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报审手续,进一步推动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区进一步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意见。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别墅(含联排别墅)、住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管辖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审查和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区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集中办事窗口,方便市民咨询和办理报审手续。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筹集、委托设计、征求意见、工程报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房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缩小电梯井及突出外墙面的尺寸,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增设电梯突出外墙面梯井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二)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主体应就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者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实施主体根据所在楼层及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其中,第一、二层的住户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

  (二)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由实施主体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二)协议签订和公示备案

  实施主体应当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单位(人)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增设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由实施主体报送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居委会,村居(社区)居委会在收到上述资料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全部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本栋(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5天。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实名向村居(社区)居委会提出。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居(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异议的调解工作。公示期满后10天内,村居(社区)居委会就公示、书面异议收集和组织调解等情况向实施主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四)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应当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2、增设电梯协议及附件和公示资料;

  3、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图纸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6、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7、所在地村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

  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申请材料分发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召集上述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五)质量安全监督简易登记

  1、办理质量监督简易登记手续,须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2)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5)电梯安装企业营业执照;

  (6)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办理安全监督简易登记手续,须向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潮阳分站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2)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施工组织方案;

  (6)拟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型号、设备数量清单;

  (7)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情况;

  (8)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六)工程施工

  增设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和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潮阳分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简易登记手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潮阳分站将办理情况通知电梯所在镇、街道,所在镇、街道、村居(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协调。在村居(社区)居委会确认增设电梯现场不存在利害关系人阻挠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即可开工。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通讯、数字电视、供水、燃气等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迁移改造的,实施主体可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向上述单位提出迁移迁改申请。自申请提出之日起15日内,管线单位必须进场施工迁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验收和使用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电梯企业等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企业及所在村居(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位置、规模等进行竣工验收,出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潮阳分站出具施工过程安全评价书。

  2、验收备案。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须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表;

  (2)规划核实证明手续;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质量监督报告、安全评价书。

  3、建档移交。工程验收备案后,实施主体应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档案入馆书》,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市建设档案馆。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表;

  (3)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4)竣工图。

  4、使用备案。实施主体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需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含有使用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档案入馆书。

  七、新增面积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该栋(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折旧价予以补偿。

  八、异议处理

  因加装电梯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或基层组织调解仍未解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十、财政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按照《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19年起,按照能补尽补的原则,对全市当年度竣工并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补贴,一个梯口由市财政补贴4万元。同时,按照一个梯口1万元的标准,市财政对增设电梯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居委会进行奖励,作为其日常工作经费。潮阳区人民政府同时按照市级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同等额度进行补贴和奖励。

  (二)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项目所在地村居(社区)居委会的确认意见,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请。每年1月份,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上一年度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况,统一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潮阳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相关领导、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潮阳供电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导协调全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规程,优化缩短联合审查时间。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施工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等工作。

  3、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增设电梯设备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统一公布电梯设备企业备选名录,供实施主体参考。

  4、区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统筹年度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和村居(社区)居委会进行补贴和奖励。

  5、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涉及管辖范围内的绿化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等工作。

  6、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占用开挖移动等规费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免收。

  7、供电、通讯、数字电视、自来水、燃气等部门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上述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8、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集中办事窗口,方便市民咨询和办理报审手续。

  9、辖区内的各镇、街道或者村居(社区)居委会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咨询一站式中心,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要加强增设电梯中邻里矛盾的化解力度,主动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及时处理邻里矛盾纠纷,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序开展。

  10、增设电梯所在地的镇、街道、居委等基层单位,应主动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意见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达到申报条件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主动服务并创造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实施主体做好协议公示、工程施工、电梯运营维护等事项。

  11、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组织实施,提高宣传力度,积极发动、协调、指导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开展增设电梯工作。

  十二、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绩效不明显,出现敷衍塞责、不敢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各镇、街道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本意见自2019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编号:

电梯项目代理人


有效证件号


联系电话:


所属街道居委


居委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及规模


  设计单位:

  (加盖公章)

  已踏勘场地,具备加装电梯条件。

  负责人:         手机:

  施工单位:

  (加盖公章)

  已踏勘场地,同意承接该施工任务。

  负责人:         手机:

  联合审查

  的内容

  1.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2.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意见

  3.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备案意见

  4.城管部门:绿化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迁改、接入等手续和审查意见

  联合审查须

  提供的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2.增设电梯协议及附件和公示资料;

  3.专有部分占该栋或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图纸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6.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7.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

  联合审查意见

  按照工作部署,经XX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对XX小区X栋X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所需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同意X小区X栋X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项目凭此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简易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此表送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XX区自然资源局                         XX区住建局

  (盖章)                               (盖章)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区城管局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填报,一式6份。实施主体、居委会、联合审查部门各一份。








    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各部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

  办公室、区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驻潮各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潮阳区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