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市监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汕头市晨婴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等68户商事主体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营业。
住所:(详见附件:吊销名单(68户),下同)
2023年2月16日,我局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作出《移交执法一大队拟吊销企业(连续2年没年报)名单》(68户)移交执法一大队核查,经查阅校对上述《企业名单》中的相关材料、业务系统查询、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核查,上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至2023年2月20日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2年未依法纳税;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企业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期间,相关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2022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核查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的函的复函》(包括《潮阳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名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连年来未依法报税;
2、2023年2月20日,我局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作出的《移交执法一大队拟吊销企业(连续2年没年报)名单》(68户),证明当事人2020、2021无年报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2022年期间,当事人注册地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供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证明在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
实;
4、2022年12月、2023年1月份期间,我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分两次向当事人注册地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退回,再次证明当事人在登记
注册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间具有一定关联性。
本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潮阳市监罚听告字〔2023〕4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此,对其中企业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商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其中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