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市监罚告〔2024〕204号
汕头市国量健康设备有限公司:
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汕市监执转﹝2024﹞546号),转办《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汕检建﹝2024﹞5号),本局辖区内的“汕头市国量健康设备有限公司”属于他人操控的“幌子公司”,进行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要求本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经查,你“汕头市国量健康设备有限公司”属于他人操控的“幌子公司”,进行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至2024年12月4日止,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1年和2022年、2023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在企业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期间,你公司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公司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局认为:你公司进行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你公司存在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进行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注册地又无法取得联系、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综合裁量原则,属于吊销清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要求听证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局联系人:张创义、肖棉 电话:0754-83608563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