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市监罚告字〔2025〕50号
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合想建材经营部等3家商事主体:
经查,一、非法经营:2022年前后,郭大浩(已判决)明知他人注册空壳公司用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对公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以下简称“公转私”),仍利用担任广东省汕头潮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行长的便利为被告人杨克雄(已判决)、苏晓彬(已判决)等团伙办理汕头市耀恒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鑫呈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嘉聚贸易商行、汕头市达昌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凯荣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鼎派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瑞满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骏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斗极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安联顺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天畅贸易商行、汕头市益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锦安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荣宝迅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合想建材经营部、汕头市耀途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广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8个“对公账户”。其中,被告人杨克雄、苏晓彬团伙指使被告人叶京星(已判决)、叶培昌(已判决)等人办理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斗极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安联顺贸易商行、汕头市锦安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天畅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骏商行、汕头市益恒源贸易有限公司6个“对公账户”,并在期间雇佣被告人叶培昌对该6个“对公账户”以“公转私”的方式向上线李伟生等人指定的个人账户打款;其余12个“对公账户”为赵文勇等其他团伙通过被告人场克雄、苏晓彬团伙办理。经查,上述18个“对公账户”共计出账人民币16788286884.23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叶培昌期间经手的6个“对公账户”共计出账5658662082.51元;被告人叶京星办理的4个“对公账户”共计出账4124487519.3元。
黄洁豪(已判决)接受上线赵文勇等人的指令,使用汕头市达昌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凯荣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鼎派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瑞满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个“对公账户”以“公转私”的方式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打款,共计出账6691265072.42元。期间,被告人黄洁豪雇佣被告人范旭林对其中的汕头市鼎派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瑞满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个“对公账户”进行“公转私”转账,共计出账2237525260元。
郑晓强(已判决)接受上线“顺兴”、“孙策”等人的指令,使用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合想建材经营部、汕头市耀途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广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个“对公账户”以“公转私”的方式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打款,共计出账2657924700.64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明知汇入的是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泽有(已判决)办理汕头市耀途建设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孔桂忠(已判决)办理汕头市凯荣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等并租借给上线使用。经查,被告人郑泽有提供的银行账户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共计1652851913.64元;被告人孔桂忠提供的银行账户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共计742753082.42元。
你商事主体系空壳商事主体、相关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犯罪使用的行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交我局,要求依法处理。你商事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的规定,构成了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你商事主体系空壳商事主体、相关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犯罪使用的行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交我局,要求依法处理。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综合裁量原则,属于吊销清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商事主体系空壳商事主体、相关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犯罪使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上述你商事主体作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要求听证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局联系人:张创义、肖棉 电话:0754-83608563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