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市监处罚〔2025〕48号
当事人:汕头市耀恒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商事主体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详见12家吊销名单,下同)
2025年2月17日,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荔检线移[2025]1号),关于18家公司可能系空壳公司、相关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犯罪使用,要求我局进行处理。经查阅涉及的18家商事主体(12家有限责任公司、6家个体工商户)可能系空壳公司(商事主体)的登记资料,其中涉及的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骏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斗极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安联顺贸易商行已处于注销状态,其他汕头市耀恒贸易有限公司等15家还处于在营状态。15家在营状态的商事主体涉嫌存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对12家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另3家个体工商户(另案处理)。
经查,一、非法经营:2022年前后,郭大浩(已判决)明知他人注册空壳公司用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对公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以下简称“公转私”),仍利用担任广东省汕头潮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行长的便利为被告人杨克雄(已判决)、苏晓彬(已判决)等团伙办理汕头市耀恒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鑫呈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嘉聚贸易商行、汕头市达昌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凯荣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鼎派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瑞满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骏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斗极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安联顺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天畅贸易商行、汕头市益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锦安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荣宝迅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合想建材经营部、汕头市耀途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广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8个“对公账户”。其中,被告人杨克雄、苏晓彬团伙指使被告人叶京星(已判决)、叶培昌(已判决)等人办理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斗极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安联顺贸易商行、汕头市锦安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天畅贸易商行、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骏商行、汕头市益恒源贸易有限公司6个“对公账户”,并在期间雇佣被告人叶培昌对该6个“对公账户”以“公转私”的方式向上线李伟生等人指定的个人账户打款;其余12个“对公账户”为赵文勇等其他团伙通过被告人场克雄、苏晓彬团伙办理。经查,上述18个“对公账户”共计出账人民币16788286884.23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叶培昌期间经手的6个“对公账户”共计出账5658662082.51元;被告人叶京星办理的4个“对公账户”共计出账4124487519.3元。
黄洁豪(已判决)接受上线赵文勇等人的指令,使用汕头市达昌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凯荣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鼎派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瑞满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个“对公账户”以“公转私”的方式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打款,共计出账6691265072.42元。期间,被告人黄洁豪雇佣被告人范旭林对其中的汕头市鼎派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瑞满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个“对公账户”进行“公转私”转账,共计出账2237525260元。
郑晓强(已判决)接受上线“顺兴”、“孙策”等人的指令,使用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合想建材经营部、汕头市耀途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广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个“对公账户”以“公转私”的方式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打款,共计出账2657924700.64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明知汇入的是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泽有(已判决)办理汕头市耀途建设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孔桂忠(已判决)办理汕头市凯荣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等并租借给上线使用。经查,被告人郑泽有提供的银行账户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共计1652851913.64元;被告人孔桂忠提供的银行账户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共计742753082.4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2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荔检线移[2025]1号)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4年4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荔检刑诉[2024]138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闽0304刑初204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12家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信息》、《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涉税信息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12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资料信息及处于在营状态;
5、6家个体工商户《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表》、《承诺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6家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信息及3家处于在营状态、3家处于注销状态;
6、15家商事主体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经营异常名录情况》各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
7、2025年3月27日,本局以邮寄的方式向15家在营状态的商事主体发出《询问通知书》及退回或签收情况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或签收的商事主体拒不前来接受调查。
以上证据间具有一定关联性。
本局认为:以上当事人系空壳公司、相关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犯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5月20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潮阳市监罚告〔2025〕48 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当事人系空壳公司、相关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犯罪使用的行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交本局,要求依法处理。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综合裁量原则,属于吊销清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