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13007022579L/2024-00063
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
2024-0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阳水行罚字〔2024〕第5号
2024-0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姓名:郑XX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号码:4405**********14)。

住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我局2024614乌石水库内搭建围箱养殖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2022年年初未经许可擅自乌石水库内搭建两个大小分别为80平方米与140平方米的养殖围箱N23.17.15°;E116.30.40°进行养殖。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水行政执法案件照片记录《郑XX询问笔录》、《郑XX询问笔录》、《郑XX询问笔录》、《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规定。

我局2024710日、716日分别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水库内擅自搭建的养殖围箱。  

在我局的责令下,于2024615全部拆除乌石水库内搭建的两个养殖围箱。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不属从轻、从重的情节。按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的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现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伍仟元整¥55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财政代收专户(详见《汕头市潮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潮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

202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