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3项)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编码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实施对象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部门清理意见及理由 | 审核意见 | 备注 | |
| 1 | 拆除县(区)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改)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项目所有人 | 县 | 按《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确定由区(县)人防办审批的项目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人防拆除的必要性,客观、公开、公正审查人防工程项目文件。 4.决定责任:在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一是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人防建设项目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是对拆除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照规定私自造成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潮阳区政府综合监督投诉电话:0754-12388;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电话:0754-83828129 | 保留.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依法保留。 | 除省、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项目外。 | |||||
| 2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机关、企业、团体、个体 | 县 | 按《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确定由区(县)人防办审批的项目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人防警报拆除的必要性,客观、公开、公正审查人防工程项目文件。 4.决定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一是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人防建设项目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是对拆除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照规定私自造成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潮阳区政府综合监督投诉电话:0754-12388;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电话:0754-83828129 | 保留.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依法保留。 | ||||||
| 3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报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3.[政府规章]《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11年汕府令第122号)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满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 (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但民用建筑处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可以按照该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按照本条前款第(三)项集中修建的,其选址和实施计划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且地面总建筑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 第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建设;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民用建筑的,以该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缴纳,非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项目所有人 | 县 | 按《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确定由市人防办审批的项目(下放至除金平、龙湖区以外的其他区(县))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其中设计要点审查4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4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审查2个工作日、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许可当天办理)。 3.审查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把控人防工程的建设及全局规划,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以交代建,缴交易地建设费或易地建设的合理性,客观、公开、公正审查人防工程项目文件及相关图纸。 4.决定责任:在承诺时限(设计要点审查4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4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审查2个工作日、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许可当天办理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一是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齐人防建设项目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是对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潮阳区政府综合监督投诉电话:0754-12388;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电话:0754-83828129 |
保留。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依法保留。 | |||||
|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规划评审) | 县 | ||||||||||||||
| 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设计要点审查) | 县 | ||||||||||||||
| 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 | 县 | ||||||||||||||
| 5.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 | 县 | ||||||||||||||
| 6.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开工许可) | 县 | ||||||||||||||
| 7.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竣工验收) | 县 | ||||||||||||||
| 8.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许可(缴费) | 市级专属 | ||||||||||||||
| 9.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项目许可 | 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