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柳园路5号。
邮 编:515100
联系电话:0754-83835872
附件:
(汕市环建潮阳〔2025〕12号)关于《汕头市宝莉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包装软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汕市环建潮阳〔2025〕13号)关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嘉润塑业厂塑料喷涂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汕市环建潮阳〔2025〕14号)关于《汕头市佳美化纤有限公司功能性化学纤维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