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海门镇环市东路东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12、1-25号地块)用地性质局部调整事项
征询意见公示
汕潮阳建设用地公示[2022]47号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191号令)及《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将《潮阳区海门镇环市东路东侧片区》1-12地块、1-25地块调整用地性质事项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用地位置:《潮阳区海门镇环市东路东侧片区》1-12地块、1-25地块。
二、1-12号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M1);拟调整用地性质: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1-25号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行政办公用地(A1);拟调整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三、1-12号地块实用地面积:77521.596平方米(合116.28亩);1-25号地块实用地面积:41244.4436平方米(合61.87亩)
四、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1-12号地块:①容积率:≥3.5,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271325.586平方米。②建筑密度:≥30%。③绿地率:≤20%。④建筑限高:≤50米。⑤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经批准后予以放宽。
1-25号地块:①容积率:≥3.5,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144355.5526平方米。②建筑密度:≥30%。③绿地率:≤20%。④建筑限高:≤50米。⑤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经批准后予以放宽。
五、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用地和道路红线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执行。
六、用地内可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有影响或者污染的工业不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对宗地地块进行细分,细分后地块的各类建筑的混合比例、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停车配建比例与细分前规划地块相同。
八、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含仓储)用地在宗地出让前,容积率调整根据《关于提高我市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意见的函》(汕自然资函〔2022〕59号)的规定,直接按区工信部门或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认的容积率执行。
九、鼓励项目自主积极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或预制部品构件应用,在控制投资成本的前提条件下,可采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梯、ALC内隔墙进行建造。
十、配套设施:配建配发电房、消防水池、泵站、厕所及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施。
十一、规划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地下空间仅可用于建设停车、人防、配水及环卫等配套设施,各类管线接入(出口)根据现状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十二、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50%,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不小于30%。
十三、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按不低于国标基本级绿建标准建设。
十四、未列入的其他技术规定,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执行。
凡与上述申请事项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照《广东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材料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诉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诉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83822700(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
2022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