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汕自然资公〔2024〕16号
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准入和外汇管理的规定。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8日到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500/index)点击“交易公告”,也可通过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土地交易”浏览、下载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28日到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jy.shantou.gov.cn:3280/TPBidder),点击“土地交易”向我局提交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15时。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4年5月28日16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jy.shantou.gov.cn:3280/TPBidder)进行。地块挂牌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29日15时整。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本次挂牌出让地块采用网上挂牌出让,若转入现场竞价,采用网上限时竞价方式。
(二)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不设底价。
(三)建设项目应自土地移交使用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四)竞得人应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前)7个工作日内与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签订《宗地编号列CY2024-6号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发展协议》,并按照项目发展协议有关要求执行。
(五)竞得人应自《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按成交总价款的20%计算。出让合同签订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具体负责。
(六)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成交后,出让价款分为两期缴交,首期按竞得总价款的50%(含20%的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交。第二期按竞得总价款的50%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过一年)缴清,第二期付款应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出让成交价款必须以现款缴交,并不得与其被欠债权相抵扣;逾期未交的出让价款应缴交违约金,违约金按未缴交款项每日1‰的标准确定。
(七)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站(http://www.landchina.com)、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nr.gd.gov.cn/zwgknew/zdlyxxgk/tdsc/crgg/)、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汕头市自然资源局)(https://www.shantou.gov.cn/zrzyj/)、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500/index)进行公告。
(八)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本宗用地时,应在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jy.shantou.gov.cn:3280/TPBidder)先注册广东统一身份认证账号(详见《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土矿交易竞价操作手册V1.2(竞买人)》),注册完毕后进入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竞买申请。
(九)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缴交方式详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和《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土矿交易竞价操作手册V1.2(竞买人)》。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37号泰安御景江南花园1栋4楼。
联系人:马先生,陈女士。
联系电话:(0754)88260780。
开户单位: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请在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获取。
银行账户:请在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获取。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5日
宗地编号列CY2024-6号国有建设用地
项目发展协议
甲方: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甲方)
乙方:(下称乙方)
为贯彻全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格局,加快汕头国际纺织城建设,促进汕头市纺织服装优势产业发展,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建设用地,甲、乙双方就乙方依法竞得位于潮阳区谷饶镇上堡居委牛坑洋、大西洋,东明经济联合社七斗洋、石字沙洋,东星经济联合社东沟下洋坊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建设、发展等内容签订本《项目发展协议》,本《项目发展协议》作为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分通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依法竞得位于谷饶镇上堡居委牛坑洋、大西洋,东明经济联合社七斗洋、石字沙洋,东星经济联合社东沟下洋坊宗地编号为CY2024-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用地面积87462.5平方米(合131.194亩),用地性质: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兼容娱乐康体用地(B1/B2<B3>)。
二、乙方投资的项目要保证严格执行潮阳区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乙方竞得的谷饶镇上堡居委牛坑洋、大西洋,东明经济联合社七斗洋、石字沙洋,东星经济联合社东沟下洋坊国有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项目定位。乙方竞得谷饶镇上堡居委牛坑洋、大西洋,东明经济联合社七斗洋、石字沙洋,东星经济联合社东沟下洋坊的国有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必须用于建设《汕头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2年本)》中所列的专业市场以及符合规划条件的项目。
四、建设要求及投资总额。
(一)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乙方投建的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按照《汕头国际纺织服装产业基地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Y-043编制单元西片)局部修编—005地块》和参照《汕头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执行。容积率:容积率≤2.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174925平方米;建筑密度:≤50%(其中塔楼≤30%);绿地率:≥20%;停车率:停车设施配建标准≥30%(停车场配建标准的百分比为停车面积/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比值),停车场要求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并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80%;建筑限高:≤100米。
(二)投资总额。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本项目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亩人民币4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达到5.25亿元以上。
(三)产出效益。项目建成后,三年内为招商期,期满后从第一个月起算,年营业收入需达到10.5亿元以上。
(四)节能审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达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五)环保指标。坚决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多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用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同步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其他组织和在潮阳区外注册的法人申请参加竞买的,应当以“拟成立新公司(注册地在潮阳区)”方式申请]。
六、依法纳税。招商期满后,从第一个月起算,企业每年纳税总额需达到5248万元以上,税收强度达到40万元/亩以上。如因政策调整、疫情因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发展受阻纳税总额减少,或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导致纳税总额出现大幅度增减,双方可依据新政策重新核定纳税额度要求。
七、项目扶持。为支持项目发展,甲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主动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国家、省、市政策扶持。如项目符合《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汕府〔2023〕52号)的奖励范围,甲方协助乙方按规定申报开工建设、项目投产、贷款贴息等方面及其它相关奖励。
八、甲方义务。为推动项目的建设,甲方牵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给予乙方申请材料进行一站式受理、快速审批的扶持服务措施。
九、开、竣工时间。乙方自土地出让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投产;因项目建筑体量较大,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开工、竣工的,乙方可按程序向区政府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时间。
十、乙方应在开工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办理基建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和节能审查。
十一、乙方应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前)7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本项目发展协议,本协议作为乙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
(一)履行协议监管的要求,乙方承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投资建设、产出效益及纳税总额的要求。按年度核算纳税总额,除政策调整、疫情因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发展受阻纳税总额减少,或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导致纳税总额出现大幅减少的情形外,乙方正常经营而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纳税额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按未达标的纳税差额计算,在该考核年次年支付给区财政部门。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三)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区自然资源分局将企业在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信息化平台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开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十三、由甲方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等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跟踪、监管项目建设要求、投资总额、建设进度、产出效益、纳税总额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要求、投资总额、建设进度、产出效益、纳税总额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十四、项目投产后监管期为五年。
十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查,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