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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试行)》的通知
  • 2026-01-09 17:00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潮阳府〔2026〕1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试行)》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现将《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潮阳区农业农村局、潮南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汕头海门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范围内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分为潮阳港区和潮南港区,两港区以行政区域划线为界(详见海门中心渔港港界图),其中,潮阳区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潮阳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潮阳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为本渔港潮阳港区的监督管理部门、海门镇人民政府为本渔港潮阳港区的经营管理主体;潮南区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潮南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潮南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为本渔港潮南港区的监督管理部门、井都镇人民政府本渔港潮南港区的经营管理主体。渔港日常管理过程中,涉两港区共同事务由双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推进。

  公安、边检、消防、海事、市场监管、发改、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供电、航海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地理位置:汕头海门中心渔港位于练江下游出海口。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码头等陆域在潮阳区海门镇、潮南区井都镇范围内。 

  第五条 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通港航道港池、避风锚地、避风塘、桥梁水域)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本渔港范围为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码头、道路等,总面积353.4869万平方米。

  (一)水域范围

  海门中心渔港水域面积305.0444万平方米,水域范围为:莲花峰灯塔南沿岸线北上至海门湾桥闸HM23、往西沿岸线至古埕避风塘西北角HM19、向南沿岸线至西防波堤头HM03转向西北沿岸线至HM01,既而往南1100米至海面HM52向东与HM51相连(详见海门中心渔港港界图)。主要界址点坐标为:

水域范围主要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东经|北纬)(CGCS2000)

HM01

东经(116°35'47.50421")

北纬(23°11'28.95598")

HM02

东经(116°35'58.95828")

北纬(23°11'28.37308")

HM03

东经(116°36'06.90205")

北纬(23°10'58.30472")

HM04

东经(116°36'02.45614")

北纬(23°11'04.71853")

HM05

东经(116°35'58.51802")

北纬(23°11'36.81166")

HM06

东经(116°36'13.57696")

北纬(23°11'39.11924")

HM07

东经(116°36'15.65206")

北纬(23°11'44.24622")

HM08

东经(116°36'11.85232")

北纬(23°11'51.10783")

HM09

东经(116°36'10.70737")

北纬(23°11'55.97877")

HM10

东经(116°36'14.87043")

北纬(23°12'05.21906")

HM11

东经(116°36'17.88526")

北纬(23°12'04.02685")

HM12

东经(116°36'20.10858")

北纬(23°12'08.81937")

HM13

东经(116°36'17.21733")

北纬(23°12'09.96996")

HM14

东经(116°36'21.68621")

北纬(23°12'18.06403")

HM15

东经(116°36'51.69120")

北纬(23°12'14.54205")

HM16

东经(116°36'55.50761")

北纬(23°12'24.14257")

HM17

东经(116°36'53.14832")

北纬(23°12'43.28072")

HM18

东经(116°36'54.52789")

北纬(23°12'44.23161")

HM19

东经(116°36'42.61259")

北纬(23°12'59.33216")

HM20

东经(116°36'52.07390")

北纬(23°13'00.42717")

HM21

东经(116°36'57.52598")

北纬(23°12'51.67710")

HM22

东经(116°36'54.81651")

北纬(23°13'03.42840")

HM23

东经(116°37'07.59373")

北纬(23°13'06.49932")

HM24

东经(116°37'10.48509")

北纬(23°12'53.00173")

HM25

东经(116°37'11.48749")

北纬(23°12'42.19236")

HM26

东经(116°37'10.25656")

北纬(23°12'26.93435")

HM27

东经(116°37'06.30685")

北纬(23°12'28.27530")

HM28

东经(116°36'59.34219")

北纬(23°12'10.74809")

HM29

东经(116°37'04.39752")

北纬(23°12'09.03177")

HM30

东经(116°37'07.61303")

北纬(23°12'07.71523")

HM31

东经(116°36'57.16127")

北纬(23°11'59.08057")

HM32

东经(116°36'53.24307")

北纬(23°12'03.34861")

HM33

东经(116°36'51.01974")

北纬(23°12'00.49904")

HM34

东经(116°36'45.90157")

北纬(23°11'58.45535")

HM35

东经(116°36'37.12760")

北纬(23°11'57.48192")

HM36

东经(116°36'26.95728")

北纬(23°11'49.31493")

HM37

东经(116°36'26.25825")

北纬(23°11'43.57682")

HM38

东经(116°36'21.44742")

北纬(23°11'20.73153")

HM39

东经(116°36'22.89829")

北纬(23°11'24.09827")

HM40

东经(116°36'26.47183")

北纬(23°11'22.33110")

HM41

东经(116°36'20.90207")

北纬(23°11'18.66960")

HM42

东经(116°36'19.32098")

北纬(23°11'20.71982")

HM43

东经(116°36'22.14667")

北纬(23°11'09.75617")

HM44

东经(116°36'20.49189")

北纬(23°11'09.15515")

HM45

东经(116°36'22.66030")

北纬(23°11'09.43395")

HM46

东经(116°36'23.83118")

北纬(23°11'04.67258")

HM47

东经(116°36'15.33620")

北纬(23°11'03.51351")

HM48

东经(116°36'25.16190")

北纬(23°11'04.31096")

HM49

东经(116°36'28.79919")

北纬(23°10'59.77102")

HM50

东经(116°36'36.69227")

北纬(23°10'55.18139")

HM51

东经(116°36'36.70055")

北纬(23°10'53.07588")

HM52

东经(116°35'47.53140")

北纬(23°10'53.04622")

  (详见海门中心渔港港界图)

  (二)陆域范围

  陆域面积48.4425万平方米,包括渔业码头、水产交易中心、综合执法中心等。分三个区域。主要陆域范围:

  区域1:北起HM30沿岸线向南依次经过HM31、HM32……等点至HM48等与HM77至HM67线相连,主要界址点坐标为:

陆地范围区域1主要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东经|北纬)(CGCS2000)

HM30

东经(116°37'07.61303")

北纬(23°12'07.71523")

HM31

东经(116°36'57.16127")

北纬(23°11'59.08057")

HM32

东经(116°36'53.24307")

北纬(23°12'03.34861")

HM33

东经(116°36'51.01974")

北纬(23°12'00.49904")

HM34

东经(116°36'45.90157")

北纬(23°11'58.45535")

HM35

东经(116°36'37.12760")

北纬(23°11'57.48192")

HM36

东经(116°36'26.95728")

北纬(23°11'49.31493")

HM37

东经(116°36'26.25825")

北纬(23°11'43.57682")

HM38

东经(116°36'21.44742")

北纬(23°11'20.73153")

HM39

东经(116°36'22.89829")

北纬(23°11'24.09827")

HM40

东经(116°36'26.47183")

北纬(23°11'22.33110")

HM41

东经(116°36'20.90207")

北纬(23°11'18.66960")

HM42

东经(116°36'19.32098")

北纬(23°11'20.71982")

HM43

东经(116°36'22.14667")

北纬(23°11'09.75617")

HM44

东经(116°36'20.49189")

北纬(23°11'09.15515")

HM45

东经(116°36'22.66030")

北纬(23°11'09.43395")

HM46

东经(116°36'23.83118")

北纬(23°11'04.67258")

HM47

东经(116°36'15.33620")

北纬(23°11'03.51351")

HM48

东经(116°36'25.16190")

北纬(23°11'04.31096")

HM77

东经(116°36'25.58301")

北纬(23°11'06.72557")

HM76

东经(116°36'28.54618")

北纬(23°11'09.43280")

HM75

东经(116°36'25.75874")

北纬(23°11'17.23490")

HM74

东经(116°36'29.71628")

北纬(23°11'19.18370")

HM73

东经(116°36'26.91288")

北纬(23°11'22.01143")

HM72

东经(116°36'29.86504")

北纬(23°11'33.38379")

HM71

东经(116°36'27.71872")

北纬(23°11'42.76780")

HM70

东经(116°36'29.56923")

北纬(23°11'51.81440")

HM69

东经(116°36'38.80740")

北纬(23°11'56.18983")

HM68

东经(116°36'55.94449")

北纬(23°11'58.07343")

HM67

东经(116°37'07.75523")

北纬(23°12'07.54318")

  区域2:北起HM23沿岸线向南依次经过HM24、HM25等点与HM66至HM64线相连,主要界址点坐标为:

陆地范围区域2主要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东经|北纬)(CGCS2000)

HM23

东经(116°37'07.59373")

北纬(23°13'06.49932")

HM24

东经(116°37'10.48509")

北纬(23°12'53.00173")

HM25

东经(116°37'11.48749")

北纬(23°12'42.19236")

HM66

东经(116°37'16.11991")

北纬(23°12'42.28627")

HM65

东经(116°37'10.36565")

北纬(23°13'01.46156")

HM64

东经(116°37'09.79546")

北纬(23°13'06.91726")

  区域3:北起HM22沿岸线向南依次经过HM21、HM20……HM01等与HM50至HM60线相连,主要界址点坐标为:

陆地范围区域3主要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东经|北纬)(CGCS2000)

HM22

东经(116°36'54.81651")

北纬(23°13'03.42840")

HM21

东经(116°36'57.52598")

北纬(23°12'51.67710")

HM20

东经(116°36'52.07390")

北纬(23°13'00.42717")

HM19

东经(116°36'42.61259")

北纬(23°12'59.33216")

HM18

东经(116°36'54.52789")

北纬(23°12'44.23161")

HM17

东经(116°36'53.14832")

北纬(23°12'43.28072")

HM16

东经(116°36'55.50761")

北纬(23°12'24.14257")

HM15

东经(116°36'51.69120")

北纬(23°12'14.54205")

HM14

东经(116°36'21.68621")

北纬(23°12'18.06403")

HM13

东经(116°36'17.21733")

北纬(23°12'09.96996")

HM12

东经(116°36'20.10858")

北纬(23°12'08.81937")

HM11

东经(116°36'17.88526")

北纬(23°12'04.02685")

HM10

东经(116°36'14.87043")

北纬(23°12'05.21906")

HM09

东经(116°36'10.70737")

北纬(23°11'55.97877")

HM08

东经(116°36'11.85232")

北纬(23°11'51.10783")

HM07

东经(116°36'15.65206")

北纬(23°11'44.24622")

HM06

东经(116°36'13.57696")

北纬(23°11'39.11924")

HM05

东经(116°35'58.51802")

北纬(23°11'36.81166")

HM04

东经(116°36'02.45614")

北纬(23°11'04.71853")

HM03

东经(116°36'06.90205")

北纬(23°10'58.30472")

HM02

东经(116°35'58.95828")

北纬(23°11'28.37308")

HM01

东经(116°35'47.50421")

北纬(23°11'28.95598")

HM50

东经(116°36'36.69227")

北纬(23°10'55.18139")

HM51

东经(116°36'36.70055")

北纬(23°10'53.07588")

HM52

东经(116°35'47.53140")

北纬(23°10'53.04622")

HM53

东经(116°35'46.61937")

北纬(23°11'34.58020")

HM54

东经(116°35'57.10613")

北纬(23°11'38.94060")

HM55

东经(116°36'11.82053")

北纬(23°11'39.97307")

HM56

东经(116°36'10.11504")

北纬(23°11'56.18353")

HM57

东经(116°36'18.70296")

北纬(23°12'14.78503")

HM58

东经(116°36'18.45607")

北纬(23°12'18.24425")

HM59

东经(116°36'50.88593")

北纬(23°12'15.67830")

HM60

东经(116°36'55.20153")

北纬(23°12'24.67578")

  (详见海门中心渔港港界图)

  (三)海门中心渔港两区水域行政分界线坐标

两区水域行政分界线编号及坐标(东经|北纬)(CGCS2000)

FJD01

东经(116”37'02.01885")

北纬(23°13'05.17731")

FJD02

东经(116°36'56.25786")

北纬(23°12'20.84162")

FJD03

东经(116°36'51.00743")

北纬(23°12'12.31219")

FJD04

东经(116°36'22.88849")

北纬(23°11'55.53443")

FJD05

东经(116°36'20.61813")

北纬(23°11'38.39810")

FJD06

东经(116°36'13.42497")

北纬(23°11'21.31438")

FJD07

东经(116°36'09.91275")

北纬(23°10'53.06025")

  (详见海门中心渔港港界图)

  第六条 渔港设施:渔业码头全长876米;航道自练江出海口门起,至海门湾桥闸止,共4.8公里,航道宽度60米;最大水深-4.0米;配套供电、供水、消防、通讯导航等设施。

  因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对港内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汕头航标处申请,经批准后方予实施。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经营管理主体书面申请,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如有非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可由投资方自主经营,报政府备案。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向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并取得《危险品装卸许可证》,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三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潮阳区、潮南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海门国家中心渔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属地镇人民政府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安全主管机关和渔港管理机构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渔业船舶、非渔业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 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相关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监管工作。从事与渔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相关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使用人、经营者应当在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完毕。否则,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有权安排打捞清除,并要求其承担打捞清除费用。

  第二十二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 汕头航标处负责渔港内公用航标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其他单位涉及渔港内公用航标的新设、撤除、调整等均应按流程及时向汕头航标处申请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标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的,应当立即报告航标管理机关,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协助航标管理机关做好渔港助航公共设施受损取证和索赔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爱护渔港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及时向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或相关属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港及周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在本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活动的,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本渔港范围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船舶垃圾应当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交由渔港运营管理者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船舶修造、拆解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染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渔港范围内供油作业时,应当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陆域范围内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本渔港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渔港运营管理者报告,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渔业船舶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或者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不得指使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进出本渔港,应该携带船舶证书、作业许可、船员适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书材料,应当遵守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报告,其中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在进出渔港前,船长应按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公布的方式报告。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进出本渔港的非渔业船舶参照有关报告内容,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船舶提交进出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应主动联系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理;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船舶进出本渔港,除依照规定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外,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报备船舶和人员进出港情况并接受检查;涉及出入境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到边检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三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四十条 本渔港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且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及生产安全情形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渔港范围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渔港内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或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渔港范围内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潮阳区、潮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潮阳区人民政府、潮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的《海门渔港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海门中心渔港港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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