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政府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6年3月26日起施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按照中央、省委编委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和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简称“三张清单”)的工作部署,我区已完成各镇(街道)“三张清单”的编制工作。
《公告》的制定,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区工作安排,实现与“三张清单”有机衔接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赋能,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进一步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效破解基层“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司发〔2024〕87号)明确“赋权镇街的执法事项,应是高频率、易发现、易处置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充分考虑其综合性、关联性和专业性。”
四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头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5号)明确“各镇街具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应当与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相衔接。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由所属县级政府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本批复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对之前各地交由镇街实施的本批复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各县级政府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政府行政处罚权271项,主要涉及水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
二是明确区级职权下放部门、各镇(街道)的职责分工,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为确保职权调整过渡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明确各镇(街道)在行政职权调整实施之前已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避免出现对已办案件推诿扯皮的情况。
三是对各镇(街道),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工作要求,持续推动我区行政执法质效提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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