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政策依据
《通告》起草制定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关于印发〈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汕市常〔2022〕22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由禁燃区域和场所、禁燃时间与法律责任、允许燃放的例外许可情形、烟花爆竹产品分类和燃放人员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群众举报监督渠道、潮阳区中心城区禁放区域图和通告有效期等组成。
(一)禁燃区域和场所。划定了第(十)条的禁燃区域外,其余十类场所均禁止燃放。
(二)禁燃时间。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四)允许燃放的例外许可情形。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烟花爆竹产品分类和燃放人员要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C、D级)和专业燃放类(A、B级、需加工安装的C、D级),专业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七)群众举报监督渠道。 擅自在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群众可以进行劝告和制止,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八)通告施行及其他说明。该通告附有潮阳区中心城区禁放区域,由区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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