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划定潮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潮阳区中心城区以下范围内:城北一路以南,城东大道以西,城南一路—潮海路以北,棉新大道—城西大道以东;文光街道古帅社区全域:(见附图)
(十一)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二条 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条 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四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C、D级)和专业燃放类(A、B级、需加工安装的C、D级),专业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擅自在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群众可以进行劝告和制止,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图:潮阳区中心城区禁放区域(红色框内)

备注:以上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燃区域。
附件: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注释稿)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3日
附件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注释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划定潮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潮阳区中心城区以下范围内:城北一路以南,城东大道以西,城南一路—潮海路以北,棉新大道—城西大道以东;文光街道古帅社区全域:(见附图)
(十一)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一条(一)—(九)、(十一)依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一条(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三十条第七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二条 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条依据:
《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子以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三条依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 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四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C、D级,架子烟花类除外)和专业燃放类(A、B级、需加工安装的C、D级),专业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
第四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分类与分级产品类别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11大类和25小类。
十一大类分别为爆竹类、玩具类、摩擦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组合烟花类。
产品级别: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规格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产品分为A、B、C、D四级。
A 级:含药量大、危险性大,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区域燃放的产品。
B级:含药量大、危险性较大,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的产品。
C级:含药量较小、危险性较小,适于个人在室外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分为级和C1级和C2级。
—C1级相对药量较大,适宜个人在较空旷区域燃放;
—C2级相对药量较小,适宜个人相对较近距离燃放。
D级:含药量小、危险性小、适于个人近距离燃放的产品。
消费类别: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4.2.1个人燃放类: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专业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六条 擅自在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群众可以进行劝告和制止,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
第六条依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图:潮阳区中心城区禁放区域(红色框内)

备注:以上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燃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