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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关于印发 潮阳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03-26 16:0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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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潮阳自然资规字2020001

  潮阳自然资办通〔2020〕4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关于印发

  潮阳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阳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业经第四届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2020318日区委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

  2020326

  潮阳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头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潮阳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潮阳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依据潮阳区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统计,需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宗数预计约为43.5万宗。

全区范围内的重点征拆项目范围、拆旧复垦项目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村镇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4.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确权登记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9311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11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11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11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涉及扩建的,由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原则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4年12月1日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区自然资源分局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的时间界限作出认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镇(庄)规划的审批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村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村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村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内容

(一)权属信息采集、地籍测量和房屋调查、测量

1:2000或以上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地形图为基础图件,通过内业宗地与房屋采集,获取农村范围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位置、范围等信息,同步开展权属信息采集、地籍测量和房屋调查、测量。潮阳区已完成全区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可作为本次工作的调查底图。

(二)调查范围及工作量

需完成全区辖4个街道、9个镇,272个村(社区),需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宗数预计约为43.5万宗。

六、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2月底前)

印发全区工作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内容、时限等;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作业队伍,开展宣传培训;开展前期资料收集,确定调查范围,编写技术设计书,制作工作底图,准备工作表册、调查工具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2020年11月)

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基本完成确权登记。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12月)

完成区级调查和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上报接受市级检查验收以及省级对调查登记成果的质量抽查。

七、技术路线

以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果,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通过房地权属调查和测量,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材料和不动产测量图件,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

八、预期成果

(一)纸质成果资料

1.文字材料

文字材料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量报告、质检报告等。

2.图件材料

图件材料包括工作底图、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

3.簿册材料

簿册材料包括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

(二)电子成果数据

1.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2.电子文档数据(电子数据及所有文档资料的电子版)。

九、组织实施

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参与。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落实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要充分认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经费保障

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除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不得向申请人收费。

(三)宣传保障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镇(街道)、村(居)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十一、经费预算

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发“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工作经费申请书和预算模板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19677号)的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潮阳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完成全区约43.5万宗的确权登记工作,预计经费约9682.69万元,预算明细见附件。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潮阳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预算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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