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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的通知
  • 2022-08-11 16:23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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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潮阳府办〔2022〕25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业经2022年8月3日区委常委会会议、第五届第1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潮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02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落实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粤文非遗〔2016〕23号)、《汕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汕府办〔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潮汕文化(潮阳)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7-2026年)》等文件,进一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推进潮汕文化(潮阳)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推动我区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

  第二条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规范化运作”的模式,整合配置社会各类资源和民间力量,共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对区级及区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用于开展带徒授艺、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等传承活动。传承人离世或出现违法犯罪等情况时,停止发放补助金。补助资金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年度实际评选人数向区政府申请核拨。

  第四条加大对非遗项目、非遗传承基地和研究基地建设的经费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具有潮汕特色或面临濒危、急需抢救保护的区级以上非遗项目进行扶持;对在开展传习展示活动、传播交流、项目研讨、科研成果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的各类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五条广泛开展非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鼓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到国内外进行非遗展演展示。对非遗项目单位参加国际知名艺术节、博览会或在国际主流展览场所进行展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和获奖作品,给予表彰。

  第六条推动项目保护单位、职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非遗衍生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方面取得突破的,对相关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七条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创建集生产、展示、体验、传习、销售于一体的非遗集聚区,以形成“传习培训基地+生产基地+市场集聚”的非遗集聚区模式。

  第八条推动非遗与文化创意相融合。鼓励和支持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服务。

  第九条 推动非遗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在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中融入非遗文化特色、设置非遗主题的展览展销场所、开展非遗主题旅游活动、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旅游产品。

  第十条推动非遗进校园。支持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以特色校本课程、第二课堂、开发潮汕文化特色校本教材的形式做好教育与传承工作。

  第十一条推动非遗进社区。支持在基层文化服务中注重本土区域化特色,在文化下乡、培训展演等文化惠民活动中融入非遗文化,因势利导为非遗传播提供空间,提升群众对非遗认同感、参与感。

  第十二条加强对非遗的宣传力度。加强和媒体的沟通和协作,积极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非遗知识、非遗理念、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增强文化自信。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施行,再进行评估重新修订。


《潮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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