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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1-15 10:4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潮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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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本区生活垃圾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费用。按照“四个统一”原则(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将现有的清洁卫生费、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在政府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政府财政、单位、居民等对本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负担比例。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定居民类和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区城管局)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3个街道(文光、城南、棉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金浦街道办事处和海门镇等10个镇(街道)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

区城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属地供水部门或村居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城管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发改、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区财政,按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八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本区常住人口(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本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采用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为主、以“户数量定额收费”计收方式为辅的模式。

       (一)按水消费折算系数法计征的,委托供水单位代征,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对于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户,按户数量定额计征的,每月征收一次,由居民所在地的镇(街道)代为征收。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征收单位、服务单位核实垃圾排放量、确认收费额后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第十条  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由委托单位报送区城管局汇总。区城管局每月15日前应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代征情况汇总表,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缴工作,城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传递征缴信息。

        第十一条  缴费类别的认定,由征收单位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定:

     (一)居民类别的缴费户,分三类别认定缴费类别,一类为供水直抄到户(没有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农村及城镇居民户,二类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户,三类为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代码证中登记的单位性质为准;

     (三)工商业户以《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四)对于使用自来水总表的用户,总表用户非单一用水类别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总表实际用水量中占比例最高的类别标准计收。

     (五)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向征收单位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缴费人由于水表漏水或单位暂时歇业或变更用水性质等原因,需向征收单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额。

对未安装独立用水表的商户(包括临时集市、夜市摊档),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测算其实际垃圾量后,与缴费人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二条  认定缴费类别的程序。

     (一)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新设立单位从供水企业实施用水抄表管理的次月开始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申报更改缴费类别的用户,凭有关证明到征收单位申报变更。经核准后,由征收单位告知申请人和代收单位。

       第十三条  缴费人如对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可向征收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缴费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下列对象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经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 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

     (一)属居民类的,实行先征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缴费人须凭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直接向征收单位申办相关手续后,由代征单位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给缴费人;

     (二)属非居民类的,需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等其他有效证件)到征收单位申请办理减收手续。

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通过布告栏、公示牌或口头提示等方式,向缴费人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对象及申请的宣传、告知工作。

       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应当向代为征收的单位出具征收委托书,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应当单独设账反映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负责将每月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次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禁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减免或者缓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3个街道(文光、城南、棉北街道)由区财政部门按每月上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2%的比例支付代收业务费(其中:代收手续费1%,设备维护费1%)。其余10个镇(街道)受委托征收单位按上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的比例支付代收业务费(其中:代收手续费1%,设备维护费2%)。

       第二十条  区城管局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情况,编制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城管局负责全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价格管理。区审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减免、缓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改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应当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除本办法规定的代征单位依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居民和单位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汕头市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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