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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30070222454/2020-0016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0
名称: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汕潮阳府〔2020〕19号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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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次数:-

汕潮阳府规2020001

  汕潮阳府〔2020〕19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业经2020年6月24日区委常委会会议和第四届6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和农村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巩固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各村(社区)及其所辖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其他村(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代理中心)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其财产和向其摊派。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不改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及确保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代理机构按照核算单位独立设账,分户核算。各核算单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独立接受审计监督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第四条  各镇(街道)、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规定对现有的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以本规定为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制度或细则。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实施制度或细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实施制度或细则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确保本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各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农村财会人员、审计和民主理财人员的培训;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由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会计代理中心日常工作管理,各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利用“潮阳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中相关财务管理监管功能,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提高集体财务管理水平;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实反映集体的财务状况,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做到账务健全,按月结账,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报账员、出纳员等。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报账员、出纳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或交叉任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任报账员、出纳员。报账员、出纳员的聘用(任用)按照《关于推进村级组织权力职责规范化运行的通知》(潮阳区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201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敢于同侵犯集体经济利益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若随意更换财会人员,造成集体账务混乱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报账员、出纳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由行政村居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并在十日内办理财务资料的交接手续,由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交,监交工作由财政所负责实施监交。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财务档案资料一律由现任报账员保管,离任报账员不得保管财务资料。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要求返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移交;经责令限期移交仍拒不移交的,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私存、藏匿或者违法使用印章等行为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使用合法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多栏式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债权债务往来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按业务发生日期进行序时记账,其他账簿由报账员结账时及时登记。

  第十四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多栏明细分类账每年使用一本,不准跨年度使用,其他账簿可连续使用,不必每年更换。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月10日前应建好新账。每月3日前出纳员应将上月的现金收支凭证进行清结,填写现金月结表一式两份,连同收支凭证一并送交报账员核算;每月5日前报账员按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安排的具体时间将上月份的收支单据、现金、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逐笔逐项审核,再将会计凭证连同现金收付报账单、银行对账单、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合同书等)报代理中心审核记账。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每月结账时应对各种账簿记录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账证、账账、账物、账款、账表五相符。

  第十七条每年度末,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对本年度集体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各类款项进行全面清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进账,严禁跨年度报结账。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附齐工程资料及时结转预付工程(价)款;属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应结转为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禁止长期挂账“在建工程”科目。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账款分离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非报账员不得经管收款收据。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现金库存限额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出纳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除在当日收取的来不及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需要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以外,当天收到现金应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禁止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使用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按规定,以下款项可用现金支付:

  (一)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转账结算。银行回单及支票存根应当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存款必须在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人民币银行账户。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开设的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以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除有其他专门文件规定外),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只供本集体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储。

  银行存款账户要预留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财经负责人、报账员、出纳员的印鉴,实行制约管理,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款要存入银行,不准以融资方式向个体企业和个人放贷,不准以个人名义存款,违规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一律由决策人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违反现金库存限额规定,造成集体资金丢失或失窃,一律由出纳员赔偿,并依法追究出纳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取得的各项收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应收尽收,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入必须使用区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专用统一收据,填制收款项目必须与实际收款事项相符,严禁使用自行购买或印制的收据,严禁白条收款,否则,将依法追究财经领导、开票人和出纳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票据由报账员保管,一切收入应由报账员填制收据,出纳员收款。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票据领用、保管和核销制度。各镇(街道)财政所每年应当组织一次票据核销。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存根必须完整保留,作废收据应粘贴完整保存,以备核查。对不按规定完整保存收据的,依法追究收据保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款项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票据为基础。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费用可使用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潮阳区村级统一支出单据”。劳务费用(临时性雇工)须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进账佐证。

  第六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三十条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合规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性支出,严格控制公务性、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事项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所有开支必须由经办人(领款人)持原始凭证报经联社报账员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由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否则,出纳员不得付款,报账员不得进账。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开支由村委主任(财经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管理。审批权限最高限额:人口5000人(含)以下的为1000元,人口5000(不含)至10000人(含)的为1500元,人口10000人(不含)以上的为2000元。超过审批限额1倍以内的,必须由支部书记审核同意,超过最高限额1倍以上的必须经村(社区)“两委”成员集体讨论通过。超过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不含)以内的开支必须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100000元(含)以上的集体建设项目支出按《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支持各学校教育事业、村理事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款项,资金用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下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按限额管理审批开支,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划转,以用款单位申请书、开具的收款收据、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单。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合理,手续齐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纳员不得付款,不予开支,报账员不得进账。

  (1)不符合民主讨论决策程序越权审批的,或没按规定提供有关会议记录的;

  (2)开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开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3)原始凭证票据种类不符合规定的或原始凭证内容填制不符合规定的;

  (4)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上述情况,报账员到代理中心报账时,代理中心人员有权责成其于3天内予以清退,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清退,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直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接待制度

  第三十四条除招商引资和接待侨胞及相关公益活动外,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零接待制度。上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到村(社区)检查指导工作,村(社区)不得宴请、送“红包”或土特产等。

  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接待侨胞、公益事业活动的接待费要加强管理,严加控制。要执行先计划、后开支制度。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膳食费开支,膳食费开支要详细说明用餐事由。集体经济组织有开设食堂用餐的,每人每餐应控制在20元以内,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还应逐日登记食堂费用明细项目(采购清单)及用餐人员登记表作为报账依据;未开设食堂的,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外用餐的,每人每餐应控制在40元以内,票据应注明用餐事由,并附就餐人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上述接待、用餐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凭证,出纳员不得付款,报账员不得进账。

  第八章    财务档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承包合同等(除由会计代理中心暂时保管的财务资料外)应统一由报账员专人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并要设立财务资料专室(柜)。

  第三十九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凭证、账簿、会计移交清册、资产负债表等保存30年,产权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财务档案保存期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财务档案前,先由经联社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单,送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复核,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由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派员监督销毁。

  第四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清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第九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四十三条  预算(计划)的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四十四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村成员大会或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要对预算(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原则上控制在本年度预算支出范围内,确需超支的,应当说明超支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经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对未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而超支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应重新提出报告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票决后方可执行,并报镇(街道)备案。

  第十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留归村(社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款使用方案(预算)必须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否则,不得使用和报账。

  第五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收取土地补偿费,若土地补偿费非一次性收清,应以用地合同为依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土地补偿费总额核算进账。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报批。严禁未批预收、少批多放多收土地补偿费。

  第十一章    捐赠款、租地款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款需明确捐赠人捐赠用途,书面承诺该捐赠款没有其他附加条件,公示5天。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方准办理入账,缺一不可,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出租土地必须根据《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拨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农业基本建设工程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道路修建改造、环境卫生整治、水利维修加固、文明村建设、生态村建设、集体事业发展、扶贫、创文等资金。

  第五十六条  应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核算的经济业务应当真实、准确;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资产建造等财务资料的编报应做到及时、完整。

  报账员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采取备查账形式进行详细登记,每一项专项资金登记对应的专项资金备查账,或在报账员登记的辅助账套中按专项资金的核算要求规范开设明细科目,详细核算每一项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禁止将专项资金作为当期损益性收入(如: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以及将专项资金列入应付款等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报账员每月定期与会计代理中心核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区、镇(街道)以及对应上级部门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由区、镇(街道)拨款单位(部门)单独或联合负责跟踪监督其项目的落实情况和所拨资金使用支出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民主讨论决定与出资单位规定不一致时,以出资单位的规定、要求为准,拨入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必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使用,不得以拨给村理事会(福利会)等形式规避监管。

  第十三章   岗位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岗位报酬包括岗位补贴、年度绩效奖励、年度岗位责任制奖金;村(社区)其他固定工作人员(包括自然村<片>财务负责人,下同)的岗位报酬包括岗位补贴、年度岗位责任制奖金;临聘人员按聘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发放。上级财政部门拨给村(社区)其他管理和固定人员的岗位补贴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岗位报酬总额,在计发岗位报酬时,应扣除财政拨给的岗位补贴部分。

  第六十条村(社区)“两委”干部岗位补贴、年度绩效奖励由区财政按规定统一拨付。年度岗位责任制奖由各镇(街道)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村(社区)人口规模,村级集体经济当年度经营性收支结余情况,以及“两委”干部年度考核及星级评定等次,分类分档次予以明确,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奖金最高不超过干部本人当年度12月份岗位补贴标准的50%,所需资金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

  第六十一条  村(社区)其他固定工作人员岗位报酬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其中,每月岗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村委会成员的80%。年度岗位责任制奖由各镇(街道)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村(社区)人口规模制定考核奖励办法,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等次,分类分档次予以明确。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奖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度12月份岗位补贴金额。

  第六十二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其他固定工作人员、临聘人员因公出差,其车船费、住宿费凭单据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出差误餐补助标准最高限额:市区内每人每天4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60元;村(社区)治安人员值夜巡逻可发放夜餐补助,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40元。所需资金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

  第六十三条  上级专门文件规定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在职公职人员下派到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可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最高限额每人每月800元,所需资金由派出单位承担。退休公职人员到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参照在职公职人员上述补助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

  第六十五条对经镇(街道)组织、民政部门核准办理的正常离任村(社区)“两委”成员发放生活补助。2018年3月前任村(社区)“两委”成员10年以上(含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正常离任的村(社区)“两委”成员,按原有相关规定计发离任生活补助,区财政继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生活补助计发总额。2018年3月后任村(社区)“两委”成员10年以上(含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正常离任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除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外,区财政另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不高于当年度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则,由村(社区)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确定离任“两委”成员生活补助资金,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所需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筹。区财政按每人每月200 元的标准下拨生活补助资金,纳入计发总额。因本人原因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享受离任待遇。对任村(社区)“两委”成员不满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正常离任的“两委”成员,可按任满一届1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

  第六十六条  村(社区)治保主任、主管会计(报账员)享受与村委会成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属正常离任治保主任、主管会计(报账员)参照正常离任村委会成员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集体经济承担。

  第六十七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年度岗位责任制奖金,必须在当年度的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支有结余,且能保障正常开支后,方可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状况进行发放,严禁以征地款支付或以挂欠记账的形式支付。

  第六十八条  除本规定明确可发放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其他固定工作人员岗位报酬、补助项目及标准外,各镇(街道)、各村(社区)不得再提高发放标准以及巧立名目发放误工费、误餐费、会议补贴、巡逻夜餐(治安人员除外)等津补贴。不得挪用土地补偿款和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岗位报酬及津补贴。临时性雇工人员领取工款,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进账佐证。

  第六十九条  不得用公款为干部个人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禁止用公款为干部购买收益性商业保险。

  第七十条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的岗位报酬及其它补助项目应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进行“四议两公开”,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重点监管内容。各村(社区)年度“两委”干部、其他固定工作人员、临聘人员的岗位报酬发放方案和集体经济经营收支状况,须报镇(街道)组织、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规定明确的项目和范围,结合实际,详细制定本镇(街道)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的“两委”干部、其他固定工作人员、临聘人员岗位报酬项目和其他补助项目发放标准,于制订后15日内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备案。其中,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报酬项目和其他补助项目发放标准,报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凡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一律要纳入账内核算管理,不得账外核算管理。
第七十三条及时清理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必须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销。
第七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预借款,应办理借款手续,借款10000元以下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财经负责人签名审批后出纳才能付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的必须由“两委”干部集体审批。借据不能抵库存现金。借款必须在公务完毕后10天内结算,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七十五条  对各种应付款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
第七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举债,举债50000元以下的,须经村(社区)“两委”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举债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还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否则,造成损失,要依法追究举债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会计代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镇(街道)成立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会计代理后, 集体经济组织仍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开展经济活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审核,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制止并向镇(街道)报告。

  第七十八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代理范围和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代理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记账工作,统一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制度和记账办法,规范财务公开。业务接受市、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2)负责审核和监督报账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确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监督报账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公开工作,提高经济管理透明度。

  (3)负责处理报账单位的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

  (4)负责指导各报账单位定期盘点清核财产物资,确保账实相符。

  (5)负责整理装订和妥善保管报账单位的会计资料以及建档管理工作,为报账单位提供会计资料的综合服务,并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6)负责报账单位有关业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及时听取村居(经联社)干部群众的意见,了解掌握村居(经联社)财务动态,制定及实施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报账、审核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制会计凭证;每月5日前按会计代理中心安排的具体时间将上月份的收支单据、现金、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逐笔逐项审核,再将会计凭证连同现金收付报账单、银行对账单、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合同书等)报会计代理中心;会计代理中心严格对各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原始凭证逐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各报账单位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原始凭证以及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是否已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凡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盖章确认的原始凭证要退回,重新审核通过后再报送。

  (2)审核各报账单位是否存在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发现违规的涉农收费,必须督促其整改清退。

  (3)审核各报账单位报送的原始凭证,收入和支出项目是否符合报账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及上级规定的支出,属业务手续错漏的,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属不合理的支出,必须督促其立即清退。

  (4)审核各报账单位交接单据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如有错误,督促其及时纠正。

  (5)审核各报账单位的报销单合计金额是否与所附单据金额相符,如有不符,即责成其更正。

  (6)审核各报账单位报送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如不规范,责成其及时更正。

  (7)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单据。

  经审核,记账后统一编制打印财务月结表、财务公开表,交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名后于每月10日前公布。

  第八十条  会计代理中心对各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会计凭证按以下流程完成会计代理业务:

  (1)签收各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会计凭证,按审核程序对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2)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编制记账凭证;

  (3)审核记账凭证是否符合会计科目的有关要求;

  (4)记账录入电脑,数据定期备份,同进整理装订会计凭证;

  (5)打印有关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

  (6)有关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发还委托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7)其他需要代理的业务。

  第八十一条  为按时做好会计代理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应根据工作量、集体经济组织数配足配强代理中心专职会计员。专职会计员要求身体健康、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电脑基本操作技能。

  第八十二条  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办案需要,对涉案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账务查封时,为确保“村账镇理”工作不受影响,现年度的账簿,未结账收支凭证(如办案需要持复印件)不得查封,集体经济组织可继续进行结账。

  第八十三条  各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人员在代理规定时间前应以完成代理业务为工作重心,及时做好所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工作,以便返还有关资料给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上墙公布。

  第十六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八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以下规定对本经联社的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

  (一)审议经联社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审查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及实施等情况。

  (二)每月5日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规定集中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各类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单逐项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予以否决,并要求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对否决意见有异议时,可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民主理财活动在规定场所进行,所有资料不得带离、毁损,出纳员、报账员及经联社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场配合。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凭证不得入账。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办公时间每周至少要有一至两天,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在开展民主理财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监督等工作情况,提出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八十五条属自然村<片>的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各类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必须由行政村(主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逐单逐项审核。每月将各类财务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村(主村)集中公开,自然村<片>的集体经济组织大宗(额)支出、集体建设项目达到上“三资”交易平台的以及其他事项须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由其行政村(主村)召集本自然村<片>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党员、成员或成员代表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公开应符合地点公众化、专栏橱窗化、版式标准化、内容通俗化、热点专项化、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年初公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一览表、村民分红明细公布表;每月公开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明细表、债权(应收款)明细表、债务(应付款)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及时公开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流转收入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及建设情况、国家涉农补助资金分配以及其他涉及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决策和集体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十七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七条 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纠正和查处农村集体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强制性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八十八条  各镇(街道)设立农村财务审计站(审计站设在镇<街道>财政所),并加强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建设,应当配备2至6名审计员,审计员要持证上岗。

  第八十九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经常性审计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财务管理的所有信访投诉、村委换届、干部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十条  涉及农村财务的所有审计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财务资料等证明材料,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点规定,农村审计部门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料等临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九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纯居民社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由潮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修订《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