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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30070222454/2021-0023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08
名称: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 汕潮阳府办[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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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8  浏览次数:-

汕潮阳府办〔2021〕22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若干规定》经2021年10月15日区委常委会会议、第四届9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潮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品牌竞争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参照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做法,设立“高质量发展激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为本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为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区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且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个人。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专项资金激励项目包括:

  (一)专利激励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或个人,每项奖励10万元;

  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或个人,每项奖励8万元;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每项奖励6万元;

  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奖励6万元;

  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奖励4万元;

  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奖励3万元;

  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项奖励3万元;

  (二)商标品牌激励

  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奖励8万元;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每件奖励8万元;

  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奖励2万元。

  (三)标准化战略激励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2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6万元。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每项奖励8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4万元。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每项奖励6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3万元。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每项奖励4万。

  每承担并完成1个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每承担并完成1个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每承担并完成1个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

  每承担并完成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每项奖励10万元;每承担并完成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每项奖励8万元;每承担并完成1个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每项奖励4万元。

  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重要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国家、国际重大标准化学术活动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

  (四)质量奖激励

  省政府质量奖获得者奖励30万元;

  市政府质量奖获得者奖励10万元。

  第四条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相关企业或个人在获得上述项目资格或资质一年内,将有关项目的批文、证书、奖状、标准文本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知区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拨款。

  第五条同一项目不得在区级重复申报,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条本规定由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潮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若干规定》解读